有限公司的债务责任原则上由公司承担,法人享有独立财产权,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。但要是股东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,那么此时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 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如下: 1. 虚假出资; 2. 出资不到位; 3. 抽逃出资; 4. 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; 5. 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; 6. 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,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; 7. 股东过度控制、滥用公司人格行为。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,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规定清理债务。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,依照下列顺序清偿: (一)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、伤残补助、抚恤费用,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费用,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; (二)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; (三)普通破产债权。 【法律依据】 《公司法》第三条,公司是企业法人,有独立的法人财产,享有法人财产权。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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